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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城市垃圾收集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重要举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开征的范围及条件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委(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尽快落实国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我区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建立和发展,集中精力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各项规定、措施。
  (一)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基本条件:自治区各市、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前,须获得自治区计委就建设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厂)的项目批准,并制定垃圾自清扫、收集、运输到设施处理等各环节配套的系统运行规划,做到有规划、可实施。在具备上述条件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厂)的建设可同步进行,但在建项目三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严禁只收费不建设(厂)或拖延建设(厂)开工时间以及将征收的垃圾处理费挪作他用的情况发生。
  二、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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