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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年审的具体要求
  1、被审验单位要按照物价、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向审验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表和自查报告,提供有关收费票据存根、帐册及文件等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审验机关工作。
  2、审验机关及工作人员要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不走过场。
  3、审验机关要建立年审档案,妥善保管。
  4、各行署、市、县(区)年审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见附件五)及相关表格,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自治治物价局、财政厅。
  第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1、2、3、4、5、6、7款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年审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财政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八条 建立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统计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宁价(费)发[1998]89号)要求,将年审统计工作做为一项制度,认真执行。
  第九条 鉴于收费年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保证收费年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收费年审时适当收取审验费。收费标准为被审验单位年度收费额的0.3%-0.5%对下列单位予以免收:
  1、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
  2、医院。
  3、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入。
  4、其他需要免收的对象。
  第十条 各级收费年审办公室在收取年度审验费时,要到自治区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年度审验费主要用于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费用开支,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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