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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4.收费单位对新增、调整、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5、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向被收费单位进行了相应的管理或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有无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6、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了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行为。
  7、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预算外管理。
  8、收费单位有无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及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
  9.收费收人是否用于该项收费政策规定的范围,有无挪作它用的情况,以此作为收费项目是否客观必要,收费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的依据。
  10、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是否符合国家收费管理政策,有无越权或扩大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行为。
  第五条 年审的方法和步骤
  年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即谁发证,谁负责年审。一般采取调档送审的方法。
  对重要的和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较大的收费单位,可采取到被审单位审验的办法。
  1、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提前10天向被审单位发出年审通知书(详见附件一),或以报刊公告的形式告知各收费单位。自治区年审办公室每年元月份发布全区性年审公告。
  2、收费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本单位上年度的收费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验内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费许可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票据管理年审表》(见附件二、三)、自查报告、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存根(含收费缴款通知单存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它需要查验的有关资料送年审办公室进行审验。
  3、审验机关在各收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应在规定的审验时间内进行审验。审验的原则:
  (1)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2)对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缔;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已无收取必要的要及时取消;乱收费的要严格查处。审验结束后,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结论书》(见附件四),对被审验单位作出书面结论。
  4、对审验合格的单位,审验机关在该单位《收费许可证》年审栏内加盖年度审验专用章(章样说明见附件六)。对审核不合格的单位,暂扣其《收费许可证》,待问题处理后再行结论。
  5、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要通过收费年审,进一步完善已制定的收费文件,对收费项目不合理的要予以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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