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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领单位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式样,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印制。
  第八条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予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止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第九条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
  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可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仅限社会力量办学学费、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培训费,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中心住宿费。发证同时应依据实施收费情况加盖有效期章,注明有效期限,一俟期满;该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临时收费许可证》最长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收费单位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无证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证手续;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对象、范围,详细填写<收费许可证》,并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收费许可证》不得有任何涂改,变更时收费单位应重新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换发《收费许可证》副本(需换发正本的应同时换发正本)。正式证可以沿用原发证编号。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亦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告如收费单位不能发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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