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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凡列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承担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按严格的操作规程进行评价,不得只收费不做相应的评价工作。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地震、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为工程业主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单位是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接受物价、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宁价费发[1992]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1、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1)铁路主要干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的桥梁、隧道、Ⅱ级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2)单机容量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为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兆瓦的水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

  (3)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一级邮件处理中心,电视中心或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受站,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4)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设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及会堂、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主要设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5)医院、急救中心,大中型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和粮油仓库;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1)蓄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2)输油、输气长输管道的首末站及其中间加压泵站;

  (3)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人工细菌、病菌的生产、存储工程。

  3、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1)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中软场地高度达到50米和软弱场地高度达到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2)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新建的开发区。

  附件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分析

序号

名 称

主要作业方法

收费标准(元)

一级工作

二级工作

三级工作

1-1

区域地震活动性分析

收集资料、编目、编图、计算、分析

5000-7000

2000-3000

1000-2000

1-2

区域地震构造调查与综合分析

收集资料、编图、野外调查、分析

8000-10000

4000-5000

3000-4000

1-3

地震区、带划分

综合分析、边界确定、分析编图

5000-7000

2000-3000

1000-2000

备注:不含地震构造调查所需进行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区域范围超过300×300(平方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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