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20号)
自治区地震局:
你局《关于请求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函》(宁震函[2002]7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号令《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包括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分析、近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分析、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分析、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小区划综合分析、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震害预测、抗震性能分析等。对可以利用已有资料进行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内容包括搜集资料费、现场工作费、管理费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审查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本办法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要求,对一、二、三级工作的收费予以规定。四级工作依据三级工作相应内容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