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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

  属异地或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方收取的款项,可延长五日,但缴代收银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银行直接代收的,缴费义务人凭《缴款通知单》第一联和收费票据第二联报销记帐;执收单位凭《缴款通知单》第四联和收费票据第五联登记台帐;执收单位代收的,执收单位凭银行开据的收费票据第二联,作为核销通用收费票据的依据,凭第五联和《缴款通知单》第四联登记台帐。
  第十条 设立财政收入汇缴帐户某某单位分户的缴款程序。
  财务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单位,由区财政厅批准并经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核发开户许可证,设立财政收入汇缴帐户某某单位分户。财政收入汇缴帐户的管理权归财政,使用权属执收单位,预留区财政厅印鉴,执收单位将其本级或下级的收费收入缴入汇缴帐户,于每月十五日和三十日前,将收费收入按收费项目分解后填制《缴款通知单》,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事后加盖收费专用章的《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付款单位开户行代转帐传票,绿色;第二联银行盖章后交收款单位,黑色;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行代传票,红色;第四联:单位留底,蓝色)转入“收费收入集中户”,并将《缴款通知单》一至三联和《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财政记帐联缴代收银行的任一网点,代收银行开具收费票据后,将收费票据第二联、第五联连同《缴款通知单》第四联退执收单位。
  第十一条 设立财政收入汇缴帐户的执收单位凭《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第四联、收费票据第二联和《缴款通知单》第四联作为原始凭证,登记财政收入汇缴帐户存款减少。
  设立财政收入汇缴帐户的执收单位的银行帐户,只办理向“收费收入集中户”转帐事宜,不得用于其他转帐和支出。
  第十二条 区财政厅按旬将“收费收入集中户”中的收费资金按执收单位资金性质汇总,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退回的收费,由缴费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行单位审核同意后用红字开具《缴款通知单》交缴费义务人,缴费义务人持红字《缴款通知单》经区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厅开具《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从收费收入集中户中办理退款。缴费义务人属单位的,转帐退入该单位帐户;属个人的,款项转入代收银行主办行“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后再退缴款义务人。
  第十四条 代收银行的收款网点将转帐支票进帐单回单联或现金缴款单回单联以及《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凭证》第二联,连同收费票据第三联和《缴款通知单》第三联按收款时间、执收单位整理后,于每个星期三之前交代收银行主办行,主办行将各代收网点送来的有关单证汇总整理后,于每个星期五之前送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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