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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区财政厅在代收银行主办行分别开设“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以下简称“收费收入集中户”),在其它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同时撤销,资金余额划转“财政专户”。
  第八条 委托银行代收的缴款程序:
  (一)银行直接代收
  缴费义务人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业务时,由执收单位的财务或业务部门,依合法有效的文件中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制《缴款通知单》(《缴款通知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为缴费义务联,白色;第二联为代收银行备查联,红色;第三联为财政联,黄色;第四联为执收单位存根联,淡蓝色),加盖执收单位公章,将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交缴费义务人,第四联留底。
  缴费义务人持《缴款通知单》在三日内到代收银行的任一收款网点将款缴入“收费收入集中户”。采取转帐方式缴款的,需先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持《进帐单》(《进帐单》上需注明《缴款通知单》号码)和《缴款通知单》到代收银行的收款网点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直接到代收银行的收款网点填制《现金缴款单》办理缴款。
  缴款义务人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有异议的,可持《缴款通知单》在规定时问内,到区财政厅或区物价局申请复核,区财政厅或区物价局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复核决定,并在《缴款通知单》中填写复核后金额并加盖公章,通知缴费义务人和执行单位执行。
  复核决定变更或维持的,缴费义务人从收到复核决定书次日起计算缴费时间。
  代收银行的收款网点收款后,(采取转帐方式的,代收银行须收到对方银行划转的款项),根据缴费义务人提供的《缴款通知单》中所列收费代码,开具银行代收收费票据(收费票据一式五联,其中第一联为财政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缴费义务人报销联,红色;第三联为财政记帐联,黄色;第四联为代收银行备查联,绿色;第五联为执收单位记台帐联,蓝色)。缴费义务人凭收费票据第五联到执收单位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执收单位代收
  执收单位的财务或业务人员直接收款,开具通用收费票据,于三日内按收费项目分类汇总后,填制《缴款通知单》到代收银行的任一收款网点将款缴入“收费收入集中户”,代收银行收款后开据银行代收收费票据。执行单位代收的款项,不通过本单位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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