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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综发[2002]17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02]96
  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并对照自治区定价目录内容,对本地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项目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凡与此通知内容不符的,一律取消,并按规定严格规范。
  自治区定价目录以内的价格与收费,随着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发展,其管理的范围、权限需作调整的,由自治区物价局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自治区定价目录以外的价格与收费,各市县不得擅自纳入定价管理范围,确需纳入定价管理的,要严格按程序报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国家计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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