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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雾都宾馆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雾都宾馆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77号)


重庆雾都宾馆:
  你宾馆《关于部分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渝雾宾〔2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宾馆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房务部的洗浆房职工,工程部的木工、泥水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房务部的房务中心人员、楼层服务员、楼层领班,餐饮部服务员,前厅部的总台人员、大堂副理、门童、商务中心人员,保安部的保安员、门卫,工程部的水电工、制冷工、锅炉工、电梯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宾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宾馆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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