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96号)
重庆众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中层、高层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驾驶员、食堂工作人员、清洁工、策划人员、拆迁人员、项目协调人员、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人员、概预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工程部的指挥、基础工程、房建工程、库房管理人员、装卸工、保安、值班人员、现场司机、装饰人员、强弱电工程师、强弱电工、管道工、安装工、电器助工、试验工、测量工、安全员、水电工、塔吊工、施工员、施工安全员、技术内业、球场造型师、球场造型领班、技术员、技术翻译、灌溉主管、灌溉领班、灌溉工、机修设备、土建工程师、工建员、工长、质监员、景观外装人员、园林工、草坪施工员、植保员、种植员、养护员、剪草员、园艺工、车工、维修工等建筑工地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