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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97号)


重庆市保安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报告》(重保安〔2007〕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驾驶员、持枪守押、业务联系等工作岗位在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轮班及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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