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04号)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请示》(重复司〔2007〕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池窑、拉丝、保全、制品、电钳工、运行岗位,分厂领导、车间主任、工段长、技术人员在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期间按你公司申报的实施办法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