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天纳克陵川(重庆)排气系统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天纳克陵川(重庆)排气系统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10号)


天纳克陵川(重庆)排气系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天纳克人字〔2007〕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焊工/弯管工、设备维修工、物流工、检验员在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