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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26号)


重庆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重庆延锋江森第〔2007〕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工程经理、项目部经理、研发经理、制造工艺部经理、发展规划部经理、采购部经理、营业/市场经理、财务经理、控制经理、IT经理、工厂部经理、物流经理、质量部经理、总装运作经理、金属件运作经理、面套运作经理、设备工程部经理、铃木(巴南)运作经理、泡沫运作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持续改进部经理、总经办主任、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班长、操作工(总装操作工、骨架/焊接/冲压操作工、面套操作工/泡沫操作工)、交付员、配料员、投料工、库管员、叉车工、物料配送员、MFG录入、维修技术员、维修工、机具技术员、检验员、售后服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搬运、保安/保洁人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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