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海逸酒店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32号)
重庆海逸酒店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主管级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司机、采购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餐饮服务人员(包括宴会厅服务员、中餐厅服务员、西餐厅服务员、送餐部服务员、扬子江酒吧服务员、大堂酒吧服务员、逸香园饼屋服务员传菜员、洗碗工),厨房工作人员(包括中厨厨师、厨工,西厨厨师、厨工,饼房厨师、厨工,员工餐厅厨师、厨工),客房服务人员(包括楼层服务员、花工、公区服务员、洗衣房服务员、健身中心服务员、布巾房服务员),前厅服务人员(包括秘书、客户关系副经理、前台接待、行政楼层接待、行李员、门童、总机话务员、预订员、商务中心文员),工程人员(包括库管工、木工、万能工、空调工、值班人员、弱电工、强电工、机管工、锅炉工、泥水工、油漆工),保安领班、保安员、CCTV操作员、收银员、美工、财务库管员、收货员、员工餐厅洗碗工、宿舍值班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你公司申报的上述工作岗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