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43号)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重复司〔2007〕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领导、中层管理干部、供销人员、车队队长、驾驶员、食堂人员、清洁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池窑、拉丝、保全、烘干、捻线、络纱、退解、织物、膨体纱、短切纱、短切毡、质检、浸配、电工、钳工、运行、环保、车间主任、工段长、工艺员、保安人员、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你公司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