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52号)
重庆顶正包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重正人发〔2007〕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六职等(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小车司机、业务人员(含营业主管、业务代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维修电工、设备操作工、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工、简单体力工人、包装工、储运人员、叉车工等人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1、生产淡季(即每年3-5月、10-12月)每月工作17天,每天8小时,全月工时136小时;
2、生产旺季(即每年1-2月、6-9月)每月工作25天,每天8小时,全月工时200小时。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你公司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