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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广场宾馆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广场宾馆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55号)


重庆广场宾馆:
  你宾馆《关于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重广发字〔2007〕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宾馆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宾馆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小车司机、房务中心文员、水电弱电机动夜班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前台接待、收银员、外勤保安人员、行李员、厨师、清洁值班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宾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你宾馆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宾馆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宾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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