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朝天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56号)
重庆朝天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请示》(渝港酒店〔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高、中层管理人员、小车驾驶员、花工、会务服务员、会务音控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前厅部的前台、礼宾组、商务中心人员、大堂副理,房务部的客房服务员、客房领班、登记员、宾馆服务员,工程部的电梯工、配电工、维修工,保安部的保安、保安领班,餐饮服务员、餐饮领班、茶楼服务员、茶楼领班、清洁工、清洁组领班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公司申报上述岗位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