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64号)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渝海物管〔2007〕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保安员、车场管理员、值班电工和电梯工、收费员、保洁员、驾驶员、检修工、消防监控人员、厨工等岗位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上述岗位(工种)的人员实行机动工作、机动休息的工作方式,但每月的工作天数和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你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