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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65号)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货运操作主管、服务操作主管、服务支持、高级服务支持、服务代表在2007年8月至2009年7月期间实行以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你公司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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