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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斯泰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斯泰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84号)


重庆斯泰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部门经理或主管、营运副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经理、物料控制经理、生产主管、质保协调员(履行质量主管的职责)、工厂工程师、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营运部电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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