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斯泰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85号)
重庆斯泰克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生产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生产领班、生产线操作工、打包工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请你公司按照2007年8月16日申请函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方案,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