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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93号)


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以下工作岗位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福特生产体系工程师、电力工程师、质量工程师、钣金工、冲压工程师、冲压模具维修工、冲压维修技师、冲压工人、发动机工程师、焊装工程师、焊装设备工程师、焊装维修技师、焊装维修工、焊装工人、模具维修技师、设备维护工程师、设备维护技师、设备维修工、设备运行工、涂装工程师、涂装技师、涂装工人、涂装设备工程师、涂装维护技师、涂装维修工、总装工程师、总装维修技师、总装工人、发动机工程师、发动机装配工、发动机磨合工、发动机维修工、质量检查工、物流工程师、物流配送工、物流管理工、PDC收发货工、技术开发中心样车技工、测试路试工、公务车司机。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公司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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