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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94号)


重庆长江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公司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部长级、工段长级)、市场部人员、配套部人员、转运工、清洁工、辅助工、驾驶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操作工(锻工、车工、磨工、装配工、工模具机加工、电焊工、冷作工、生产准备工、磨刀工、集中过滤工、抛丸工、打字工、清洗工、润滑工)、维修工(维修钳工、维修电工、空压工)、检验工(含计量、理化检验)、库管工、热处理工、配电工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公司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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