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地质仪器厂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99号)
重庆地质仪器厂:
你厂《关于对部分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请示报告》(重地仪厂字〔2007〕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厂保卫科的办公室人员、大门及中门门卫、夜间巡逻人员、配电房、天然气站及水塔人员在2007年8月至2009年7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和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厂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