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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00号)


龙庆物业发展(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停车场收银员在2007年8月至2009年7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公司申报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安排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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