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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康佳电子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康佳电子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05号)


重庆康佳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调试工、装接工、装配工、检验工、修理工、库管员、资料员、工艺员、值班电工、值班机修工、叉车驾驶员、包装工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和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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