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16号)
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请示》(渝交旅投文〔2007〕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公路稽查人员、道路通行收费站长(副站长)、机电维护员、炊事员、勤杂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道路通行收费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你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