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37号)
马勒发动机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马勒渝司〔2007〕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总经理、部长、科长、主任、技术顾问、采购、销售、售后服务、外勤人员、小车和货车驾驶员、材料库管员、仓储搬运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设备检修、维修人员,铸造工及其辅助工、机加工及其辅助工、活塞表面处理工、盐芯加工、检验工、计量检测设备操作工、包装工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7.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