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38号)
重庆中渝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重中渝〔2007〕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策划部经理及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助理、工程管理部经理及副经理,发展部经理及副经理、经理助理、经营分公司经理及副经理、经理助理,合同预算部经理及副经理、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销售人员(销售部经理及副经理、销售人员),驾驶员及外勤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专职驾驶员,外事接待驾驶员、外勤办事人员)等岗位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上述岗位的人员实行机动工作机动休息的弹性工时制度,但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