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40号)
上汽菲亚特红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上菲红发〔2007〕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含主管)、高级专业人员、产品研发人员、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设备维修人员、驾驶员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你公司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采取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