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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45号)


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函》(渝德〔2007〕字第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鉴于你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并参照其它省市对你行业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原则同意你公司生产部、缺陷控制与量测部、黄光部、蚀刻部、扩散部、薄膜部、C&C部、生产工程强化部、工业工程部的高级技术员、技术员、领班、副领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环境安全卫生室、制造系统部、厂务部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产品品保部、制程品保部、物性故障与微污染控制部的高级技术员、技术员、领班、副领班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渝德〔2007〕字第0002号申请函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方案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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