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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南方英特空调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南方英特空调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57号)


南方英特空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公司人〔2007〕0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秘书、翻译、司机、物流管理、物流主管、配送人员、售后服务工程师、售后服务人员、叉车司机、库房发货员、驻厂工程师、技术支持工程师、销售工程师(含主管)、项目经理、STA主管、工艺主管、采购主管、实验室主管、CAD含主管、机械管理、机电管理、机修工、电工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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