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59号)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请示》(渝港航发〔2007〕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局派遣员工中的驾驶员、勤杂工、食堂工作人员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你局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你局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