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望江铃木发动机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61号)
重庆望江铃木发动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望铃司函〔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制造部的装配工、包装工、调试工、维修工、喷漆工、涂装辅助工;质管部的检验工;配套部的库管工、挑件工、搬运工、检配发料工;综合管理部的驾驶员、炊事员;保全部的维修工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7.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