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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武汉友德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厂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武汉友德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厂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72号)


武汉友德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分厂:
  你厂《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厂总经理、生产部经理、物流部经理、质量部经理、工程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销售人员、驾驶员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你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你厂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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