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75号)


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驾驶员、食堂工作人员、清洁工、拆迁人员、项目协调人员、设计人员、预算人员、产品研发、总秘、策划、广宣、文案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库房管理人员、装饰人员、建筑现场指挥人员、施工现场二级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现场行政管理人员、现场司机、草坪施工主管、草坪植保员、草坪造型人员、草坪养护工、设备保养工、草坪场地养护工、喷灌主管、喷灌操作工、绿化工、植保员、园林技术员、剪草员、园林管理人员、种植施工人员、安装施工人员、安装内业、水电工、水泵房值班员、技术内业、CAD绘图员、测量人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工程内业、道桥人员、土建人员、现场预算员、造型师、助理造型师、试验工、栋号长、材料管理人员、机械师、机械管理员、机械维修人员、项目销售、项目销售内业人员、保安员等建筑工地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167.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