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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78号)


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渝市政一〔2007〕7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路面工程处、机械化工程处、设备租赁站及项目部的电工、焊工、砼工、库工、钳工、沥青工、汽修工、机修工、机操工、施工员、测量员、档案员、质检员、驾驶员、预算员、检测工、炊事员、现场安全员、材料采购员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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