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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287号)


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重轮司〔2007〕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处长、副处长、二级单位经理、副经理、书记及各级管理人员、业务员、采购员、市场管理员、电工、汽车驾驶员、房管员、维修工、门卫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舵工、水手长、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加油、船舶餐务员、船舶电工、施救船潜水员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92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7.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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