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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3号)


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重津人发〔2007〕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六职等(含)以上人员)、各部门司机、营业部人员(含营业主管、业务代表、助理业代、车销助代、县城助代、理货员等)、企划部人员(含产品负责人及行销服务的市场促销、市场调研、媒体人员、促销、督导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生产部门下辖的制造处、生管处、厂务处品保部的操作、保全技术、生产技术、现场品管、库管、叉车等岗位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
  1、生产淡季(即每年1、2、3、10、11、12月)每月工作17天,每天8小时,全月工时136小时;
  2、生产旺季(即每年4、5、6、7、8、9月)每月工作2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全月工时200小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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