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万友康年大酒店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53号)
重庆万友康年大酒店:
你酒店《关于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酒店行政级、高级管理人员、销售营业代表、会务代表、采购人员、保安部夜间值班人员、配电房夜间值班人员、空调运行班夜间值班人员、锅炉房夜间值班人员、维修班夜间值班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保安员,保安主管,配电工,锅炉工,空调运行工,维修工,各级厨师、厨工、早餐厨师,中餐服务员、传菜员、中餐主管,西餐服务员、西餐主管;酒吧服务员、酒吧主管,餐厅迎宾员,管事员、管事部主管,客房服务员、楼层主管,公区保养工、公区清洁工、公区主管,洗衣房员工、洗衣房主管、布草收送员,宾客服务中心文员、宾客服务中心主管,前台接待员、前台主管,行李员、行李主管,泊车员,宿舍管理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
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按所申报的上述岗位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酒店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