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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机制

  为了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运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9〕5号文件要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机制。从2010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要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和人数,确定补贴金额。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每家每年3万元。补贴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三)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为扩大就业,更好地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良性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和老龄事业规划,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逐步建立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劳动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建设部门要将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当中并明确建设标准。乡、镇(街道)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民政、老龄工作的重点,划拨专门经费,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根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同类别,制定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基层组织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我完善、自主经营,社会公众评价,居家养老人员满意的有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加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力度,对不达标的养老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资格。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使用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要着力解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中的困难。要提高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水平,增强发展后劲。

  (三)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各级要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监督考评与激励机制,对领导重视、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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