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助法院执行房产案件的有关原则
1、查封期限。最长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原查封单位需继续查封的再重新办理续封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封。
2、不能重复查封。如该房屋已查封的,后一查封法院应与原查封法院协调解决。
3、对已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房产的查封为“有限查封”,该房产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对于在建工程的查封与冻结一般不予受理。
六、协助执行的步骤
1、属协助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案件,由法制部门将协助执行的文书移交给相关业务部门,并做好登记和控制。
2、属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案件须谨慎从事,严格 遵守过户程序。协助司法机关强制过户的案件,交易、产权部门应在三日内审查完毕。如不能过户的案件应认真填写《协助执行司法案件反馈表》,在反馈表中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
3、已确定协助执行的案件应由法制部门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办理通知》。当事人在限期内交回“两证”的按正常的程序办理交易、产权转移手续。
4、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又拒绝交回“两证”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法制部门填写《协助执行案件备案表》;
(2)法制部门用本单位文稿纸草拟《武汉市房地局协助执行处理决定通知书》,经业务科室负责人会签后报行政领导审核签发,按统一的格式规定的文号,由法制部门打印成文,连同《备案表》上报市房地局。
(3)经市局法制、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市局印章,由原办文单位送达。
(4)由业务部门起草公告的内容,经法制部门会签后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宣布该房屋权证作废。
(5)由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
七、统一文号的编号:
市交易中心、市登记发证中心为武房法执市字()第号;
江岸区为:武房法执岸字()第号;
江汉区为:武房法执江字()第号;
桥口区为:武房法执桥字()第号;
汉阳区为:武房法执阳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