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的有关规定
(武房法[2000]186号)
各区房地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纠纷案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为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房地产案件的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部门对协助执行案件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司法文书的受理
房地产法制部门在受理司法文书前,应首先查验法院工作人员的介绍信及工作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应由法院工作人员亲自送达,律师、当事人代为送达的一律拒收。
二、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由市区两级房地局法制部门按行政职责分工范围统一收件,并设立专门的登记簿。收件时应对《通知书》的内容作以下查验:
1、《通知书》的文号必须齐全。房产查封应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解封房产只需《通知书》即可。
2、被执行人(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必须准确。
3、被执行的房屋的座落、部位、面积必须清楚。
4、《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的内容必须与《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内容一致。
5、房地产的查封冻结期限最长为1年。
6、《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日期必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法制工作人员可以或书面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补正
三、管辖
协助司法执行的案件按照市、区业务分工的原则对口受理,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向民事法部门做好解释工作,并指明应到有权受理的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执行事宜。一时无法查清的经受理调查确认不属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案件的移送手续。
四、收件
房地产法制部门在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要从电脑中查阅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或抵押,如果已经查封,则向法院说明情况,不予签收,如果已经抵押,则在《送达回执》签收栏内注明“有限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