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指定办理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手续审批程序的通知
(武房产[2001]2号)
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各区房地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落实市、区职责分工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政管理行为,避免发生重复、交叉管理现象。现就市局指定办理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手续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市房地局指定交办的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案件,是指因特殊原因,确需超越《市房地局关于重新划分市、区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武房法[2000]205号)文件规定职责分工范围的案件。
二、对情况特殊但又不属受案单位职责范围的案件,受案单位必须事先向市局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办理理由,报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对确需指定办理的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案件,先由市局分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后,分管部门遵照审定意见填发《武汉市房地局准予指定办理通知书》或《武汉市房地局不予指定办理通知书》给受案单位。
四、市局收到受案单位的报告后,必须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准予办理。
五、受案单位对于未获批准办理的案件,必须在收到《不予指定办理通知书》后的3日内将案件资料退还给案件申请办理的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到规定的受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于指定办理的案件,受案单位在案件办结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将档案资料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存档。
附:《武汉市房地局准予指定办理通知书》
《武汉市房地局不予指定办理通知书》
二○○一年一月四日
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准予指定办理通知书(存根)
兹有座落 房地产,经审查,同意指定办理上述房屋手续。
经办人:
批准人:
附:申请报告、领导批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