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各岗位职责规定
一、收件职责:
1、检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资料;
2、核对收取资料的真伪;
3、将符合条件的录入计算机;
4、开具收件受理清单;
5、若已受理案件,经审核作出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负责向申请人告知(转交)书面再由,并做好签收手续。
二、初审职责
交易初审职责:(适用于转移登记)
1、核验收取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测算应收税费;
4、依法提出初审意见。
权属初审职责:(适用于初始、变更登记)
1、核验收取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
3、 依法提出初审意见,并测算应收规费,报复审;
4、 若需进行公告,拟定公告内容。
三、核准、复审职责:
1、复核交易、权属登记中手续是否完备;
2、复核初审意见是否准确;
3、依法明确复审意见;
4、对重大疑难交易、产权登记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审批职责:
1、全面审查上报的案件
2、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出集体研究意见或做出终结处理
3、依法签署审批意见;
4、对特殊情况减免收费作出审批。
五、缮证职责:
1、打印审批表、计费单、权属证书;
2、粘贴权证附图,并加盖业务印章及校对权证;
3、通知申请人交费、领取权证。
六、收费职责:
1、凭收费通知单,收取有关税费;
2、根据当事人交费的情况。开具已收取税费的凭证。
七、发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