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的通知
(武政办[200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全市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改制,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内部职工和其他投资者置换原企业资产,免交产权交易的有关规费。
二、集体企业改制需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但超过原注册资本的部分,按新设企业收费。
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领取国有土地权证,并办理了相应的房产、土地登记手续,改制后需要办理过房手续的,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工本费。
四、改制集体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其房屋和土地的测量、勘测、评估以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有关部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0%以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