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武房办[2001]260号)
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现将《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房屋交易与权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字[2000]201号)和《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武房办[2001]175号)文件精神,现对办理各类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案件,应收取的相关证件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一、初始登记收件
(一)商品房初始登记
1、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办、处罚证明)
4、建筑红线定位图
5、建筑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房屋平面图
1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
13、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
(二)单位新建房屋登记:
1、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红线定位图
4、建筑方式许可证(含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5、竣工验收证明
6、法人资格证明
7、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