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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武房办[2001]260号)


各区房地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现将《关于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房屋交易与权登记发证收取证件资料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字[2000]201号)和《武汉市房地局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实施意见》(武房办[2001]175号)文件精神,现对办理各类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案件,应收取的相关证件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一、初始登记收件

  (一)商品房初始登记

  1、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办、处罚证明)

  4、建筑红线定位图

  5、建筑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房屋平面图

  11、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

  13、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

  (二)单位新建房屋登记:

  1、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红线定位图

  4、建筑方式许可证(含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5、竣工验收证明

  6、法人资格证明

  7、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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